(2016)鄂0624执1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有斌与吴应祖、吴全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斌,吴应祖,吴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有斌,教师。被执行人吴应祖,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吴全坤,个体餐饮业主。申请执行人陈有斌与被执行人吴应祖、吴全坤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应祖、吴全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应祖、吴全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陈有斌欠款本金11671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应祖、吴全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应祖在湖北省南漳农村商业银行九集支行(账号8140)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元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