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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霞诉被告邓成云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15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男孩邓某甲,现年4岁,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修建了共同财产房屋3间,没有共同债务。2012年6月原、被告到刘家峡打工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遂对原告实施暴力,用皮带将原告背部打伤,后被邻居拉开。2013年2月,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右眼帘打伤,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男孩邓某甲;3、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且生有一男孩,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13年3月在刘家峡打工期间,因原告要私自做人工流产而发生争执将原告打了几下,但并没有原告所述那么严重。2013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回家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男孩,随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而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深的感情基础,且生有一男孩,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如被告能诚心叫原告回家,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婚姻有和好的可能,故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登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清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