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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宦忠举与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忠举,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552号原告宦忠举,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576946499。法定代表人吕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宦忠举诉被告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宦忠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宦忠举明确表示其不能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