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宦忠举与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忠举,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552号原告宦忠举,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576946499。法定代表人吕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宦忠举诉被告晚晴亚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宦忠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宦忠举明确表示其不能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