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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上海能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亿利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能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亿利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167号原告上海能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少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利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钦玉,经理。原告上海能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利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能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变频器,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15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能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康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