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帆与金玉华、郑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玉华,张帆,郑国强,于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华。委托代理人:陆畅言,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帆。委托代理人:应姜敏、计敏俊,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卫芳。上诉人金玉华为与被上诉人张帆、郑国强、于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玉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玉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上诉人金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冯 静代理审判员 石明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