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7680号原告周丕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凌鹏发。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2010-L-024946)、《周丕海摄影艺术》(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的署名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是域名为invete.cc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3072060号-2。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编号为A1718的香港维多利亚湾的图片相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二、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万元;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10-L-02494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申请者周丕海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附有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署名为周丕海,出版社为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书号为ISBN978-7-900155-61-0/J·01。该作品含有光盘三张,光盘上标有“本图片库仅供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不包含商业授权,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字样,光盘内包含有编号为A1718、名称为《香港维多利亚湾》的图片。2015年11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依据其申请,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李振阳、李丹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2015年11月5日,依据周军要求,公证员李振阳操作该处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invete.cc/index.php/customer/login,所得页面上方有“4008-015-083英威特物流”的字样,页面下方“联系我们”有“电话:0755-8255****传真:0755-82555445邮箱:2850505286@qq.co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102栋109号”等信息,“关于我们”处有“深圳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是本市一家知名的国际快递公司,本公司成立于2009年……”等字样,该页面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为invete.cc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网站首页网址为www.invete.cc,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3072060号-2,网站负责人为凌鹏发。2015年1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504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过程。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系截取了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的大部分,并在截取的图片上面添加了飞机和“用心每一步诚信安全方便快捷”字样。另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交票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公证书》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香港维多利亚湾》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已发表于《中国元素图片库》,该图片库有原告署名,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invete.cc)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丕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周丕海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原告周丕海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英威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6页共9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