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0829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刘来心、丁学福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心,丁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829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刘来心,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学福,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来心与被执行人丁学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嘉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