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涵与柴新顺、柴东洪、邢善根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涵,柴新顺,柴东洪,邢善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660号原告:谢涵,男,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贤,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谢涵之父。被告:柴新顺,女,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柴东洪,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第三人:邢善根,男,汉族,住南宫市。原告谢涵与被告柴新顺、柴东洪,第三人邢善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谢涵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东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涵撤回对被告柴东洪的起诉。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