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与任洪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任洪松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27号申请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90774-3。负责人:吕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洪松,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23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任洪松于2014年9月10日入职思念公司,任冲压工,思念公司在任洪松受伤前未为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思念公司提供有任洪松签名的劳动合同,任洪松虽然不予确认,但未对此申请笔迹鉴定。任洪松于2014年11月17日受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任洪松此次受伤为工伤,同年4月28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任洪松为十级伤残,2015年6月15日,该会复查任洪松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10月22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任洪松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6月18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任洪松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2016年1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任洪松的仲裁申请,任洪松请求思念公司向其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元;5.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6.医疗费18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护理费1080元、交通费1000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共计21555元。以上合计129555元。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238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1.思念公司支付任洪松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1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1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46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医疗费18120元及交通费300元,合计:72569.5元;2.驳回任洪松的其余仲裁请求。思念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错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任洪松提供的医疗费总额仅为17796元,仲裁裁决认定医疗费18120元,未经收集证据的程序,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另查明:任洪松在本案仲裁阶段提交的医疗费单据的总金额为18120元、护工费为135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仲裁裁决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妥,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理由故思念公司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而且,任洪松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显示总额为18120元,思念公司主张该医疗费发票仅为17796元,明显与事实不符合,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成立。因此,思念公司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23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丹薇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