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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向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转逮捕,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显峰,江苏省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某与朋友崔某,在淮安市清浦区“菲比”酒吧将刚结识的侯某(本案被害人,女,1998年2月22日出生)及高某以请吃夜宵为名带出该酒吧,后该四人一起来到淮安市清河区神旺大酒店8809房间喝酒打牌,在此期间,候某某因饮酒过量到沙发上睡觉,被告人向某遂又到吧台上开了8805房间,与高某、崔某三人到8805房间继续打牌喝酒。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某回到8809房间,其通过强行搂抱、摸胸部、亲吻等手段企图与侯某发生性关系,因侯某不停反抗挣扎、并咬其胳膊一口,后寻得机会逃出该房间,致使被告人向某强奸未得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向某取得了被害人侯某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向某供述,被害人侯某陈述,证人崔某、高某、夏某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视听资料,门诊病历,现场照片,住宿登记表,谅解书,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向某当庭不表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培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鋆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