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强胜与张国庆、段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胜,张国庆,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强胜,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奎屯市。被执行人:张国庆,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飞,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强胜与被执行人张国庆、段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张国庆银行账户中扣划63545元案款,我院将此款支付给了申请人,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段飞支付给了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