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勇与殷友杰、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殷友杰,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49号申请人:刘勇,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殷友杰,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郭小平,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刘勇与被执行人殷友杰、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07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殷友杰、郭小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殷友杰、郭小平名下财产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