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1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唐巧明与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李家林、贺方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巧明,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李家林,贺方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329号之一原告唐巧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家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玲(系该公司员工),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李家林,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方委,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唐巧明诉被告四川远达置业有限公司、李家林、贺方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唐巧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巧明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巧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28元,减半收取15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814元,由原告唐巧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娇人民陪审员 朱��林人民陪审员 兰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欣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