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骆樟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骆樟栋,金良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樟栋,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樟栋,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岸头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良仙,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岸头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地址:义乌市稠州北路518号。负责人:卢东军,行长。上诉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骆樟栋、金良仙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骆樟栋、金良仙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骆樟栋、金良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