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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736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