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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德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519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兴,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安逸品明珠花苑9幢1单元9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406093673。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