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宏欢诉被告黄洪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黄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495号原告赵xx,。被告黄x。原告赵X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1名女孩黄XX(2012年9月24日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并且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起诉到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黄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4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内容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2、被告黄X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内容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3、子女黄XX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内容略),证明黄XX身份信息。证据4、结婚证原件1份(内容略),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5、出院证明1份(内容略),证明被告患病已出院。被告黄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黄XX由原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每月2,400.00元,双方婚后无财产,所有债务由黄X承担。被告黄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结合原告的举证及法庭调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后,认定结果如下:原告提交到法庭证据1,2、3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的认定,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1名女孩黄XX(2012年9月24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并且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黄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400.00元。被告答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黄XX由原告抚育并同意每月支付抚育费2,400.00元,双方婚后无财产,所有债务由黄X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应共同建设美满幸福家庭,把子女抚养成才。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并且分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黄XX随其生活,并请求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400.00元的请求。鉴于子女在原告处生活,对子女抚养成长有利并且被告答辩中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黄XX由原告抚育并同意每月支付抚育费2,4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婚后财产、债权、债务,无法认定,故本案不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黄X离婚;二、婚生女孩黄XX(2012年9月24日出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时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400.00元至黄XX18周岁时止;三、原、被告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忠保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附:法律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