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上诉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刘熙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