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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杨忠义,胥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胥鑫,杨忠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105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53440199。负责人殷斌,该支行行长。被告胥鑫,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忠义,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诉被告胥鑫、杨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