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敏幸与被告涂玉宪、黄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幸,涂玉宪,黄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287号原告林敏幸(曾用名林来仪),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玉宪,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云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敏幸与被告涂玉宪、黄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敏幸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告涂玉宪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42,500元,有被告涂玉宪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另,本次借款系被告涂玉宪、黄云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涂玉宪、黄云清共同偿还。因两被告未偿还欠款,因此原告林敏幸诉请:一、判令被告涂玉宪、黄云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涂玉宪辩称,其从未向原告林敏幸借款,原告所诉“借款”42,500元实际上是“六合彩”款。理由:一、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涂玉宪向原告林敏幸购买“六合彩”,因无钱支付,才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二、本案是“六合彩”款,属非法交易行为,不属我国法律保护,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三、被告已支付9000元;四、被告涂玉宪与原告“六合彩”交易与被告黄云清无关,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驳回对黄云清的诉讼请求。被告涂玉宪提供录音光碟一张、收条一份拟证实上述事实。被告黄去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经审理有经济犯罪嫌疑,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尚未结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敏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珮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