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294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利,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住章丘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德旭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承岭到庭参某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某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系车辆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2015年10月16日,牛某某驾驶鲁A*****三轮汽车沿3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被告驾驶的鲁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牛某某、位某受伤,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牛某某的亲属位某、牛某月、牛某琪、牛某辛、曹某某向章丘市人民法院起诉,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章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另原告在诉前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数的记载,被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且已支付相应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未到庭质证答辩。经审理查明:1、被告刘某某系鲁A*****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限内的2015年10月16日,被告刘某某驾驶的鲁A*****小型普通客车与牛某某发生事故。后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2、事故发生后,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牛某某亲属支付医疗费10000元。3、2016年2月3日,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章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牛某某亲属位某等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4、2016年3月21日,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履行了赔付110000元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两份在案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赔偿牛某某亲属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现依法追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某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