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西安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卓越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信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卓越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榆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星明,系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明,系西安律轩法律服务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卓越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韩德林,系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西安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卓越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卓越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22640元及利息34117.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3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榆执字第00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