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连富、舒玉凤与贾庭硕、尚凌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连富,舒玉凤,贾庭硕,尚凌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连富,男,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舒玉凤,男,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贾庭硕,男,住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理人:杨利华,女,住河北省滦平县。一审被告:尚凌云,女,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李连富、舒玉凤因与被申请人贾庭硕及一审被告尚凌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连富、舒玉凤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请再审。1、一审中贾小东死亡调查意见书缺乏证据证实,贾小东不是从申请人的平房坠落,与申请人无关。2、贾小东的监护人贾振军及孙淑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贾小东生前系智力二级重度残疾,没有抚养他人的能力。综上,请求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连富在明知贾小东已事先饮酒的情况下,还与其继续饮酒。饮酒后再审申请人李连富、舒玉凤有保证智力残疾人贾小东安全回家的责任和义务,但李连富、舒玉凤未尽到该义务,致使贾小东酒后从申请人家的平房房顶坠落,后又遇一审被告尚凌云骑电动车行驶至此与贾小东相撞,造成贾小东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李连富、舒玉凤、尚凌云应对贾小东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死者贾小东系智力二级残疾人,贾小东父母做为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贾小东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其父母未尽到该职责,故对贾小东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贾小东虽经河北省滦平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但无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故申请人称贾小东没有抚养他人的能力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李连富、舒玉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连富、舒玉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