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福忠诉侯吉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民初1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9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5月20日在古浪县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15日,被告无故离家至今未归。现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侯某某未提出答辩。原告王某某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20日在古浪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记载的原告姓名和出生日期有误,原告姓名应为“王某某”,生于1974年4月6日。2.古浪县土门镇新丰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侯某某于2002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侯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确认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和被告侯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1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5月20日在古浪县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02年7月15日,被告侯某某无故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被告侯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十六年有余,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中和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梅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