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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必炮与李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炮,李玉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863号原告:何必炮。被告:李玉叶。原告何必炮为与被告李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8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8万元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必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必炮先后于2012年9月21日、10月27日、11月5日、2013年2月20日通过其农商行账户(卡号62×××14)分别转账17万元、20万元、16万元、20万元至被告李玉叶农商行账户(账号10×××03),由被告出具相应的借条共四份交原告为凭。以上四笔借款合计73万元,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余欠原告借款68万元,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李玉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必炮归还借款68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李玉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