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士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士磊,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德惠市。因抢劫、诈骗罪,于2006年10月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2016)德检刑检刑诉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磊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士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王士磊乘坐出租车与被害人盛士霞相识,后被告人王士磊先后多次虚构自己收购粮食的车被扣需用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盛士霞人民币412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士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士磊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王士磊乘坐出租车与被害人盛士霞相识,后被告人王士磊先后多次虚构自己收购粮食的车被扣需用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盛士霞人民币41290元。被告人王士磊家属返还被害人盛士霞人民币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士磊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存款明细,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士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士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士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士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