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与俞珲、陈蛇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俞珲,陈蛇扣,沈正国,张来富,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颐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东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俞珲。被执行人陈蛇扣。被执行人沈正国。被执行人张来富。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来富。申请执行人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珲、陈蛇扣、沈正国、张来富、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俞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108717.58元及相应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1108717.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赔偿原告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62148元;二、被告陈蛇扣、沈正国、张来富、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53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21410元,由被告俞珲、陈蛇扣、沈正国、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16年2月24日,本院向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诸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2016年2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济川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和在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北郊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冻结期限一年。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2016年3月10日,本院至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俞珲、陈蛇扣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113幢X室的房产(所有权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已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和案外人李斌设有最高额抵押,且已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轮候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2016年3月10日,本院至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诸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M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对上述汽车进行了书面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其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将上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信息,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需采取续封措施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及执行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查封的车辆系书面查封,无法查找,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俞珲、陈蛇扣、沈正国、张来富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名下1辆汽车,被执行人俞珲、陈蛇扣名下一套房产外,未发现诸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查封的车辆系书面查封,无法查找,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俞珲、陈蛇扣、沈正国、张来富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远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