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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佐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佐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49号罪犯李佐星,又名李新星,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刑。本院于二OO八年九月三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佐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金一十万零七千九百三十三元一角二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终九年;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佐星在服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2014年度连续二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谯志刚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佐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