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唐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诉刑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唐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妻子谢某、儿子唐某丙因菜地权属问题与同村唐某乙、刘某夫妇发生纠纷,继而双方互殴。被告人唐某甲持锄头打伤被害人刘某后脑部,致使被害人刘某头皮创,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唐某丙持锄头打伤唐某乙。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方与被害人刘某方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唐某甲方赔偿被害人刘某、唐某乙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1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刘某、唐某乙方与被告人唐某甲方相互谅解对方。被害人刘某申请放弃追究被告人唐某甲的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证人谢某、唐某丙、唐某乙、韦某、邓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邵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7、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邵东县司法局通过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唐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唐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唐某甲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唐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