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吕双元、赵兰英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吕双元,赵兰英,邵传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李文斌,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吕双元,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兰英,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户籍地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址。被告邵传义,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石家庄新华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斌诉被告吕双元、赵兰英、邵传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斌于2016年6月2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斌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李文环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