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7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浩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925号原告上海杨浦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定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步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元,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杨浦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浩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杨浦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浦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杨浦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