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传奇壹号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传奇壹号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406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02373R。法定代表人彭馨,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海,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罗方源,女,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沙坪坝区传奇壹号歌城,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康曾路3号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何世容,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传奇壹号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玲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人民陪审员 蒲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