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02号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保华,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823902-8住所地:长垣县恼里工业区。被告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法定代表人嵇伟龙。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方针潘家山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袁 平审判员 程国伟审判员 李淑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