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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曹启朗、张正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启朗,张正割,何美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曹启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正割,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何美茶,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曹启朗与被执行人张正割、何美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正割、何美茶支付案款本金7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割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惠兰苑长安大厦2203室(产权证号00101260,抵押于浙商银行瑞安支行),在2015温瑞执民3729案中依法公开拍卖成交,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无剩余款项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正割、何美茶名下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01铺有房产一处(抵押于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已于(2015)温瑞执民5914号案中以568万元价格公开拍卖成交,尚未分配。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浙C×××××奔驰牌轿车一辆,我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现实物无着落,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短信回复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0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胜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