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3民初356号原告田某某,女,1986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池明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6月26日结婚,因被告没有主见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在2015年10月01日打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坚决离婚,孩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包头昆都仑区北沙梁小二楼一套要求分割,原告债务2万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到现在已有14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尤其在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更加百般疼爱,呵护有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06月26日结婚,于2006年生一男孩王某甲,婚后感情尚好。原告于2015年10月01日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且于2006年生育一子王某甲,双方都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各自检讨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双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