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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美格莱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美格莱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美格莱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齐小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7民初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属重大有影响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纠纷争议的货款为191679.6元及滞纳金11500.78元。另查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木萨尔县辖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争议诉讼标的并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管辖确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蕾代理审判员 马 全代理审判员 拾胡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