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殷勇、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殷勇,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18号原告李红霞。委托代理人黄永祥(特别授权),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勇。被告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殷勇、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