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旭培与吴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旭培,吴艳丽,邢有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培,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斌,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有为,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杨旭培因与被上诉人吴艳丽、被上诉人邢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旭培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旭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旭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杨旭培、邢有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百三十七元五角,由杨旭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