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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易水先、李杰军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水先,李杰军,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6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水先(绰号“老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乐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军(绰号“三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乐县。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减刑于2011年9月30日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经减刑于2014年3月2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某,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平乐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水先、李杰军、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粤0606刑初15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水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始,被告人易水先在其租住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XX贤二巷一出租屋六楼一房间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赌“大小三公”的方式供他人参与赌博。期间,由被告人李杰军负责派牌抽头渔利,被告人宋某负责为参赌人员开门看风。2016年1月13日零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了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易水先、李杰军、宋某,和参赌人员李某丁、王某等人,现场起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2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场起获的赌资2270元由770元抽水款及1500元弃置款构成,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民警在现场抓获的11名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及各被告人携带的赌资和非法所得,也已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易水先、李杰军、宋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谭某甲、李某乙、莫某、王某、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余某、李某丙、卢某、李某丁、李树军、李某戊的证言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处理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支票账户存入凭条、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易水先、李杰军、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方式组织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易水先、李杰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杰军有两次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体现。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中的分工及参与程度不同,量刑时予以体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易水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李杰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易水先上诉提出:(1)民警从赌场起获的赌资仅有2270元,抽水款也只有770元,社会危害性小;(2)尽管他和李杰军都是累犯,但量刑与宋某相比仍然太重,他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轻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易水先及原审被告人李杰军、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水先及原审被告人李杰军、宋某结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易水先、李杰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参与程度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易水先所提请求二审轻判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易水先作为赌场老板,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原审被告人李杰军负责派牌抽水,领取的报酬也较高,在共同犯罪中也起较大作用;原审被告人宋某仅负责帮参赌人员开门及望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2)易水先、李杰军系累犯,而宋某并无前科。(3)原判量刑时已经考虑到易水先等人有坦白情节及涉案赌场规模较小、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所作量刑系在法定幅度内。故原判基于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量刑时区分各行为人的罪责大小,所作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上诉人易水先请求二审轻判的理由并不充分,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烈生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