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昌邑华达织造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华达织造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异24号申请人:昌邑华达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良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其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其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吕亮亮。被执行人:张璇。被执行人:吕其刚。被执行人:陈玉霞。被执行人:张利明。本院在执行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邑华达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14)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与昌邑农商行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昌邑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判令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偿还昌邑农商行50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付清;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另查明,申请人与昌邑农商行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昌邑农商行将享有的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债权50万元于签订之日起2日内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昌邑农商行在2016年5月24日《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昌邑农商行将对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怡源食品有限公司、吕亮亮、张璇、吕其刚、陈玉霞、张利明享有的债权50万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昌邑华达织造有限公司为(2014)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建正审判员 宫松波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