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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和顺县跃平副食店与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跃平副食店,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588号原告和顺县跃平副食店。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新华街。负责人郝跃平,男,该副食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海珍,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新华街*号。负责人赵国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锋,男。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锋,男,系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原告和顺县跃平副食店诉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忠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跃平副食店负责人郝跃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珍、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负责人赵国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锋、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卫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顺县跃平副食店诉称:我副食店与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多年业务往来,2014年5月28日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收回明细出具欠据,欠我副食店烟酒款83589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清。2016年5月28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失信,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承担其分公司的责任,要求二被告支付我副食店欠款835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辩称:我分公司欠原告款是事实,多年赊欠还继续供货,原告对发生欠款存在责任,所欠款究竟是用于公司还是个人,我分公司一直找不到我分公司前任领导核实,现我分公司无权限支付此笔欠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辩称: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欠原告款是事实,我公司一直找不到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前任经理核实此笔欠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山西省和顺县新华书店在原告处赊购烟酒共计欠款83589元。2014年5月28日山西省和顺县新华书店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并承诺两年内还清欠款。2015年6月山西省和顺县新华书店更名为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原告欠款,现仍欠原告烟酒款83589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1支予以佐证,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烟酒,欠原告烟酒款83589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烟酒款已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35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和顺县跃平副食店欠款83589元。二、驳回原告和顺县跃平副食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忠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