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先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先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66号罪犯张先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9)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先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先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先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先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