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苏0281刑初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姚某、刘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许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苏0281刑初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无业。2014年1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9月8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两次传唤不到案,2016年5月11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无业。2004年4月、2004年6月、2006年1月因赌博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三千元、二千五百元;2012年10月因嫖娼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0月23日归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9月8日到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刘某、许某及辩护人陈志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许某经事先合谋,于2015年6、7月间先后在江阴市澄江街道被告人姚某开设的棋牌室、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某室、江阴市澄江街道被告人刘某的租住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某地,组织仲某、王某、高某、冯某等赌客以扑克牌“梭哈”形式赌博,开设赌场5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个人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许某负责抽头、联系赌客,被告人刘某在赌局中放水钱和抽头,被告人姚某负责分配抽头渔利款。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许某、刘某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仲某、高某、王某、冯某、凌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传讯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本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陈志森当庭提出:被告人姚某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二次传唤不到案不能认定其逃跑,其系初犯,又没有获利,作用相对较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许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许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二次传唤不到案不能认定其逃跑,作用相对较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的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作用相对较轻与事实不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明显不当,对该辩护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没收被告人许某、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1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