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海林李某某与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李某某,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369号原告李海林李某某。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地下一层10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礼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3号(南宁市技术交流站综合楼负一层)。负责人刘礼宁,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丽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海林李某某诉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李海林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海林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夕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