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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行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古丽山·对山白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丽山·对山白,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1行初233号原告:古丽山·对山白,女,1986年1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牧民,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委托代理人:波拉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努尔哈力木,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法定代表人:丁志军,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华,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丽山·对山白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下称达坂城区政府)草原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告达坂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古丽山·对山白委托代理人波拉提、被告达坂城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木拉提·木哈什、委托代理人郭卫华、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古丽山·对山白诉称,达坂城区政府作出的达政办[2015]98号《关于对原高崖子牧场二队31户牧民主张东大梁区域草原权益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1、本案纠纷主题系阿克苏乡人民政府管辖的农牧民之间的草场使用权权属纠纷,达坂城区政府的处理决定显然是越权管理行为,且该处理决定未确定争议草场的使用权到底归谁,在整个处理决定中未提过达坂城区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东大梁队对该草场的使用权权属问题,属逃避主题,亦属行政不作为;2、达坂城区政府未对我们牧民持有的草场使用证及县、乡级政府《发放草场使用证存根》进行调查、鉴定、核实等必要工作,违反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错误的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至于达坂城区政府关于未跟牧民签订草场长期有偿承包合同、发放的相关证书内容混乱、草场承包档案管理松散等工作上的失误、缺点、不足,与我们牧民无关;3、自1984年原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实施生产资料作价归户政策以来,我们牧民在该草场上放牧,享受了自己的草场承包经营权,到1989年,原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草原使用证。从我们牧民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草原平衡奖励等事实来看,亦可证实我们享有涉案草场使用权。因此,达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1、撤销达坂城区政府达政办[2015]98号行政处理决定;2、依法判令10380亩草场的使用权归还原告。被告达坂城区政府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系古丽山·对山白等牧民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草原使用权争议,我机关具有管辖和处理的主体资格。2、古丽山·对山白等牧民声称自己拥有东大梁草场使用权并与高崖子牧场东大梁队发生草原使用权争议。但经过调查,我机关确认古丽山·对山白等牧民不具有东大梁草原使用权。至于涉案草场的使用权归谁,古丽山·对山白无任何法律依据、无任何权利要求我机关进行认定处理,我机关最终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和认定,与古丽山·对山白无关。3、我机关在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中,进行了大量证据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古丽山·对山白认为我机关在涉案草原权益的确认问题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属主观臆想和严重不尊重基本事实。4、我机关作出了被诉处理决定,古丽山·对山白诉称我机关系行政不作为,没有依据。且我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依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古丽山·对山白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古丽山·对山白系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二队牧民。该牧场二队31户牧民(包括古丽山·对山白)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东大梁队相关牧民就原高崖子牧场东大梁区域草原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后达坂城区政府收到上述31户牧民提出关于主张东大梁区域草原权益的《达坂城区高崖子牧场东大梁草场相关问题的报告》。2015年9月7日,达坂城区政府作出达政办[2015]98号《关于对原高崖子牧场二队31户牧民主张东大梁区域草原权益的处理决定》,决定:原高崖子牧场二队31户牧民不具有东大梁区域草原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因此不享有原高崖子牧场东大梁区域草原上的相关权益。原告古丽山·对山白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二队31户牧民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东大梁队相关牧民就原高崖子牧场东大梁区域草原的使用权产生争议,达坂城区政府��到上述31户牧民提出关于主张东大梁区域草原权益的《达坂城区高崖子牧场东大梁草场相关问题的报告》,作出达政办[2015]98号《关于对原高崖子牧场二队31户牧民主张东大梁区域草原权益的处理决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古丽山·对山白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古丽山·对山白未经行政复议,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对原告古丽山·对山白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古丽山·对山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古丽山·对山白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古丽山·对山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瑞       东审 判 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海       亮人民陪审员 乌拉孜&mid   dot;哈米江人民陪审员 阿布都热扎克·克力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靖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