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38号原告肖某,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风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