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培根诉广州市川曦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根,广州市川曦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民初1409号原告:张培根,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广州市川曦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19号236房。法定代表人:刘志文,经理。原告张培根诉被告广州市川曦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安昌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培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川曦卫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6年3月2日在(网站名称为:天猫,域名为:www.tmall.com)购物平台上购买了被告广州市川曦卫浴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沐春卫浴旗舰店中购买了订单号:1676441941348341,沐春橡木足浴桶泡脚桶加热洗脚木桶妇科熏蒸桶蒸汽桶加厚盆加高60,单价:488元。我于2016年3月8日下午收到凌源增运老刘太太物流公司配送的货物,收货时怕有货物损坏故将取货过程进行了录像。检查货物时发现商品的配套电器(高级熏蒸仪)外包装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厂址、无厂家电话、无国家强制的3C认证标志,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才发现属于违法产品。同时商家的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宣称:九大好处改善妇科疾病、补阳益气、疏通臀部经络、改善膀胱经循环等疾病治疗功效存在虚假宣传和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退还我的购物款488元,赔偿本人3倍购物款1,464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张岳之名于2016年3月2日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域名为:www.tmall.com)以订单编号:1676441941348341、促销价488元/台定购了沐春卫浴旗舰店的一台“高级保健熏蒸仪”,2016年3月8日下午,原告收到凌源增运老刘太太物流公司配送的货物。原告称,收到高级保健熏蒸仪检查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厂址、无厂家电话、无国家强制的3C认证标志,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发现该产品属于违法产品。同时称,商家的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时宣称产品的改善妇科疾病、补阳益气、疏通臀部经络、改善膀胱经循环等疾病治疗功效等九大好处存在虚假宣传和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认为被告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被告退还其的购物款488元,并赔偿按3倍购物款赔偿其经济损失1,464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已收到被告退还购物款488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天猫订单打印件、物流单原件与复印件、网络平台销售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是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培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昌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