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147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7月15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06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不能生育,被告及被告家人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双方结婚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彩礼20000元,现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彩礼后被告就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7月15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06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7年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2016年5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产生纠纷。现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超过3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形,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0000元,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而被告没有提供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