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洪君与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范广升、李广明、张均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君,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范广升,李广明,张均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017号原告:李洪君。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范广升,个体业户。被告:李广明,个体业户。被告:张均省,个体业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洪君诉被告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范广升、李广明、张均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