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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行审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与宁波艺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艺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12行审001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为31680683-6),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影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振榜,局长。被执行人宁波艺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663419-6),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226弄9号9D7。法定代表人陈烨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东旅市监处〔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7410元的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认为被执行人宁波艺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通过在产品包装上虚构“著名品牌、绿色环保产品、台商独资”的广告用语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在网站主页“关于艺巢”栏目发布“宁波艺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一家强势进驻宁波地区的企业”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对商品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3.未经登记,擅自改变住所,超范围从事石膏产品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甬东旅市监处〔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处以广告费用3倍罚款,计22410元。对被执行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在http://www.nb-yichao.com发布虚假宣传的内容,消除影响;(二)罚款10000元。对被执行人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上述罚款合计42410元。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甬东旅市监处〔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撤回对其作出的甬东旅市监处〔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磊审 判 员  徐小娟审 判 员  唐永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柳静 来源: